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交易字第866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永坤
選任辯護人 陳世煌律師
洪婕慈律師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8
7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陳永坤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 ,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 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1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芙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楊蕎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