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獄行刑法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行政),監簡字,111年度,4號
PTDA,111,監簡,4,202211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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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1年度監簡字第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宋文志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法務部○○○○○○○間監獄行刑法事件,上
訴人對於民國111年10月18日本院111年度監簡字第4號第一審判
決提起上訴。本件上訴,有下列事項應予補正,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
額,加徵裁判費2分之1;另依監獄行刑法第111條規定提起
之訴訟,為簡易訴訟程序事件,除本法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
外,適用行政訴訟法簡易訴訟程序之規定,其裁判費用減徵
2分之1,監獄行刑法第114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依上開
說明,應徵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500元,扣除上訴人前
已繳納之1,000元,尚應補繳500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於上開期限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6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曾士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廖苹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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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