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返還借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11年度,116號
PTDV,111,重訴,116,202211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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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116號
原 告 王林秀卿
被 告 財團法人永達技術學院

法定代理人 林必慧


朱元祥

劉顯達
馬秀如
林國彬
杜烱烽
李春長

胡茹萍

羅文基

廖東亮
賴慶祥
洪清池

李奇芳
鍾任琴
陳德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民事因財產權而起訴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 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 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 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 16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 111年9月22日送達,惟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繳,有送達證書



、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 卷可憑,揆諸上開規定,原告之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高世軒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潘豐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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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