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698號
PTDV,111,補,698,202211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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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698號
原 告 陳勁宏
訴訟代理人 謝嘉順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陳夜合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提出下列資料,特此裁定。
一、坐落屏東縣○○市○○段000地號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地號全
部,應含他項權利部,權利人姓名及統一編號,請勿遮隱)

二、如有他項權利人,應提出告知訴訟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郭欣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佳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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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