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贈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683號
PTDV,111,補,683,20221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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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683號
原 告 黃夜


被 告 陳繪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贈與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㈠、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
幣(下同)1,189,852元【計算式:{萬巒鄉新庄段741、742
地號土地公告現值800元×(781.07㎡+1448.08㎡)×應有部分6
/10}+{車城鄉新車城段278地號土地公告現值700元×285.38㎡
×應有部分6/10}=1,189,852元,元以下四捨五入】,依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781元。
㈡、應檢附屏東縣○○鄉○○段000○000地號土地、車城鄉新車城段27
8地號土地(下稱系爭3筆土地)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含
全體共有人姓名、住址及抵押權人姓名、住址)及異動索引
。並應提出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如記事資料與訴訟當事人
無關得予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政斌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
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戴仲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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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