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06年度,2483號
TCDM,106,易,2483,20170822,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易字第248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王思玟
被   告 王勛鐿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思玟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依第118 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沒入保 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 11 9條之1 第2 項、第12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二、經查,被告王勛鐿因詐欺案件,前於偵查中因通緝到案由檢 察官訊問後指定保證金新臺幣30,000元,經具保人王思玟如 數繳納後,已將被告釋放,此有刑事被告現金保證書、臺灣 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國庫存款收款書 在卷可參(見偵緝卷第25-26 頁、第28頁)。然被告業經檢 察官提起公訴,案經繫屬本院,經本院合法傳喚後,無正當 理由未到庭,且經命具保人督同被告到庭應訊,被告仍未到 庭,具保人亦未督同被告到庭,有送達證書、刑事報到單、 準備程序筆錄、被告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等在卷可參( 見本院卷第11頁、第14-15 頁、第24-25 頁)。且被告經本 院囑警拘提亦未到案,復未在監執行或遭受羈押(具保人亦 同)等情,分別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106 年8 月14 日中市警一分偵字第1060044691號函檢附本院拘票及報告書 、被告、具保人之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在卷可 稽,顯見被告業已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繳納 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均予沒入。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19 條之1 第2 項、第 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2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敏芳
法 官 簡佩珺
法 官 陳翌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華鵲云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2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