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監宣字第230號
聲 請 人 彭振雄
相 對 人 古銀妹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宣告古銀妹(女,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號)為受監護宣告人。
選定彭振雄(男,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號)為受監護宣告人之監護人。
指定夏美麗(女,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號)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程序費用由受監護宣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彭振雄之母即相對人古銀妹於民 國100年5月6日,因生病,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 ,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為此依民法第14條之規定 ,聲請宣告相對人為受監護宣告人等語。
二、按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 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者,法院得因本人 、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 、檢察官、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輔助人、意定監護受 任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監護之宣告,民法第14條 第1 項定有明文。
三、聲請人主張上開各情,業據其提出戶籍謄本、中華民國身心 障礙證明影本等件為證,並經鑑定人彭啟倫醫師就相對人之 精神及心智狀況實施鑑定,其結果認:個案為血管性失智症 、腦梗塞。意識清醒,但眼神無法集中於評估醫師或家人, 無法主動與家人溝通,無法理解抽象字彙或回憶數分鐘前之 事物,評估時躺於家中床上,身體清潔度尚可,鑑定人以多 選式問題(時間、地點、財務狀況、簡單算術題)詢問個案 ,個案皆無法以點頭搖頭表示,顯示其目前認知功能已明顯 受損,行為退化,現實判斷能力缺損,例如,無法說出自己 的名字、不知自己的財產狀況、何為售後服務、不知何為分 期付款、不知何為預購、何為預付定金、頭期款、買賣契約 等,對於時、地之定向能力不佳,僅偶爾可認出家人,無法 評估長短期記憶(例如現在為民國幾年幾月幾日、午餐內容 )、無法自己進食(需由家人協助用直空針餵食牛奶)、大
小便、無法自行移動身體及走路,更衣、沐浴皆需人協助, 自我照顧品質不佳。無法辨識幣值、無法表達購物及管理自 己財物,亦無法計算該找回之零錢。個案各項功能明顯退化 ,所有衣、食、財務、衛生、交通等生活內容皆無法自理, 需照顧者完全協助,個案多年前因腦中風,造成認知功能障 礙,致目前處於表達能力及理解能力嚴重缺損狀態,現實判 斷能力、計算能力、記憶能力、注意力向度皆有缺損,評估 個案因血管性失智症,導致個人認知功能嚴重受損,為意思 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明顯受損, 無法獨力處理個人法律事務與從事個人財務管理,該個案已 達監護宣告之標準等情,有屏安醫療社團法人屏安醫院111 年10月19日屏安管理字第1110003246號函附之精神鑑定報告 書1 份在卷可憑。本院綜合上情及鑑定結果認相對人確因精 神障礙,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之程度,故聲請人 聲請對相對人為監護之宣告,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四、按受監護宣告之人應置監護人;法院為監護之宣告時,應依 職權就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 親屬、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適當之人選定一人或 數人為監護人,並同時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法院選 定監護人時,應依受監護宣告之人之最佳利益,優先考量受 監護宣告之人之意見,審酌一切情狀,並注意下列事項:一 、受監護宣告之人之身心狀態與生活及財產狀況。二、受監 護宣告之人與其配偶、子女或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情感狀 況。三、監護人之職業、經歷、意見及其與受監護宣告之人 之利害關係。四、法人為監護人時,其事業之種類與內容, 法人及其代表人與受監護宣告之人之利害關係,修正後之民 法第1110條、第1111條第1 項、第1111條之1 定有明文。五、查相對人主要係由其中低收入補助及聲請人支付所需費用, 此據證人夏美麗證述屬實,本院審酌聲請人為相對人之子, 有意願擔任相對人之監護人,是由聲請人彭振雄負責護養及 照顧相對人並管理其財產,應能符合相對人之最佳利益,爰 選定聲請人彭振雄為監護人。另依上開規定,法院於選定監 護人時,應同時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及依民法第11 13條準用同法第1099條之規定,監護開始時,監護人對於受 監護人之財產,應依規定會同遺囑指定、當地直轄市、縣( 市)政府指派或法院指定之人,於2 個月內開具財產清冊, 並陳報法院。為使彭振雄得於期限內開具財產清冊並陳報法 院,並衡酌夏美麗係相對人之女,爰併指定夏美麗為會同開 具財產清冊之人。
六、依家事事件法第164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張以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蔡政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