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家救字,111年度,143號
PTDV,111,家救,143,202211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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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家救字第143號
聲 請 人 馬佩忻

訴訟代理人 郭正鵬律師(法扶)

相 對 人 汪偉傑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履行離婚協議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 107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 ,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 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 條規定 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其業向本院聲請履行離婚協議事件( 111 年度家補字第522號),惟聲請人實無資力負擔裁判費 用,且其業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屏東分會申請法律扶 助並獲准,爰依法聲請准許訴訟救助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屏東分會扶助律師接案通知書暨案 件辦理情形回報單、審查表、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屏 東分會)准予扶助證明書(全部扶助)、全國財產稅總歸戶 財產查詢清單、110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戶 籍謄本、離婚協議書、查詢彙總登摺明細、財團法人法律扶 助基金會專用委任狀等資料附卷可參,且本院審酌聲請人提 出之聲請書狀,經核其內容,尚非顯無勝訴之望,則參諸上 揭法條規定,本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於法尚無不合,應 予准許。
三、依法律扶助法第6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6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林美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張巧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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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