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國字,111年度,5號
PTDV,111,國,5,202211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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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國字第5號
原 告 王敦明
被 告 屏東縣屏東地政事務所

原 法 定
代 理 人 藍市垚
上 一 人
承受訴訟人
即 被告 現
法定代理人 蘇文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屏東縣屏東地政事務所之現法定代理人蘇文俊屏東縣屏東地政事務所原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法定代理人之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 理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第168條至第172條及前條所 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 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 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0條 、第175條、第17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經本院行政訴訟庭以111年度簡字第8號裁定移送本院民 事庭後,被告之法定代理人於民國111年10月間變更登記為 蘇文俊,有被告網站主任介紹頁面列印資料在卷可稽。被告 原法定代理人之代理權業已消滅,依法其程序自應當然停止 ,惟本件原告及蘇文俊迄今均未聲明承受訴訟,參照前揭規 定,自應由本院依職權命蘇文俊承受並續行訴訟程序。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薛全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王鏡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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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