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擔保金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11年度,157號
PTDV,111,司聲,157,202211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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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聲字第157號
聲 請 人 榮國開發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李秀鑾


相 對 人 廣德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惠正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111年度存字第182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新臺幣126,683元,准予返還。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前依 本院111年度司裁全字第56號假扣押裁定,於本院111年度存 字第182號提存事件,提存新台幣126,683元為相對人供擔保 後,聲請本院以111年度執全字第18號對相對人之財產實施 假扣押。茲因聲請人已聲請撤銷上開假扣押裁定,亦已撤回 前揭假扣押執行之聲請,且已自定21日之期間催告相對人行 使權利,惟相對人迄未行使權利,爰聲請裁定如主文等語。二、按訴訟終結後,供擔保人證明已定20日以上之期間,催告受 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而未行使,或法院依供擔保人之聲請, 通知受擔保利益人於一定期間內行使權利並向法院為行使權 利之證明而未證明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 返還其提存物或保證書;前項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 擔保者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3款及第106條前 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聲請人主張之事實,經其提出本院111年度存字第182號 提存書、111年度司裁全聲字第19號撤銷假扣押裁定及其確 定證明書、111年度執全字第18號塗銷查封登記函影本及通 知行使權利存證信函暨回執正本等件為憑,並經本院調閱上 開假扣押裁定、提存及假扣押民事執行、撤銷假扣押裁定事 件等卷宗查明無誤,堪信為實在。又本院依職權查詢相對人 是否已為權利之行使,惟相對人迄今仍未行使權利,亦有本 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附卷可稽。則聲請人聲請裁定命返還上 開擔保金,依前揭法條規定,即無不合,應予准許。四、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4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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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榮國開發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廣德建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德建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