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11年度,136號
PTDV,111,司聲,136,20221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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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聲字第136號
聲 請 人 陳光輝

相 對 人 陳有財
陳柏宏

陳拔山

陳添保
陳朝陽
陳懿芳陳秋英

林正財

陳軍王
陳文秀
陳德仁



陳有宙

陳思凱即陳有良之繼承人


陳雅娟即陳馬老之繼承人
住○○市○○區○○里○○街000巷00 弄00號


陳雅萍即陳馬老之繼承人


陳雅珊即陳馬老之繼承人


張雅菁即陳馬老之繼承人

陳玟君即陳馬老之繼承人

陳玲汶即陳馬老之繼承人

李金福即陳馬老之繼承人


蘇李麗珠即陳馬老之繼承人


陳宗宏即陳塗之繼承人

陳慶忠即陳塗之繼承人

陳慶明即陳塗之繼承人

洪陳玉盒即陳塗之繼承人


陳興



陳興典

陳興財
陳居福
陳山峰
陳春

陳明添
陳水金
陳有文
陳浮花
陳添亨
陳振成

陳豐源
陳文瑞陳扁之繼承人

陳金樹陳扁之繼承人

陳金來即陳扁之繼承人

洪陳秀盆陳扁之繼承人


陳蔡桂美陳扁之繼承人

陳瑞良陳扁之繼承人

陳韻詅陳扁之繼承人

陳仲彥陳扁之繼承人
住○○市○○區○○里○○街00號 居高雄市○○區○○里○○路00巷0 號
上列一人之
法定代理人 陳文英

李黃月娥李開湖之繼承人

李雅如李開湖之繼承人

李欣如李開湖之繼承人

李仁傑李開湖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各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如附表二所示金額,並應加給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3規定,訴訟文書之影印費、攝影費 、抄錄費、翻譯費、證人、鑑定人之日費、旅費及其他進行 訴訟之必要費用,為訴訟程序中所支出之訴訟費用。又法院 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 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1項確定之 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 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次 按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 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



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連帶責任,民法第1148條第1項本 文及第115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是於應負擔訴訟費用之 人死亡且其繼承人有數人時,該數繼承人,承受被繼承人財 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並應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連 帶責任。查被繼承人陳洪店李開湖分別於民國109年2月22 日及109年9月20日死亡,又查陳洪店之繼承人為陳宗宏、陳 慶忠、陳慶明洪陳玉盒等人;李開湖之繼承人為李黃月娥李雅如李欣如李仁傑等人,是應以陳宗宏陳慶忠陳慶明洪陳玉盒李黃月娥李雅如李欣如李仁傑等 人列為本件相對人之一,並就被繼承人陳洪店李開湖所應 負擔之訴訟費用額,於被繼承人陳洪店李開湖所遺留之遺 產範圍內負賠償之責,先予敘明。
二、原告即聲請人與被告即相對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經本院10 6 年度訴字第446 號判決確定,並諭知訴訟費用由當事人各 按其如附表二所示比例負擔。經本院調卷審查結果本件訴訟 費用如附表一所示,包含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 17,03 8元、土地謄本規費160元、土地勘查複丈費4筆共16,000元 、對相對人李金福公示送達之分類廣告費(登報費) 240元、 戶籍謄本規費6筆共2,745 元,均由聲請人預納在案,有聲 請人提供之裁判費、地籍謄本規費、土地勘查複丈費、分類 廣告費、戶籍謄本規費收據影本可參。依上述,聲請人預納 之訴訟費用共計36,183元。是相對人各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 費用額,即確定為如附表二所示金額,並應於本裁定送達相 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百分 之五計算之利息。至於聲請人利用多元化繳費方式於便利商 店繳納所支出之手續費10元非因法院命提出資料而支出,難 認屬訴訟程序中為攻擊防禦所必要,若未支出,將致訴訟程 序無從進行之費用,故不予列入計算,附此敘明。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1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附表一:訴訟費用項目及金額
項 目 金額( 新臺幣) 繳費日期( 民國) 第一審裁判費 17,038元 105 年12月10日、106年1月2日 土地謄本規費 160元 106年1月24日 土地勘查複丈費 2,400元 106年6月16日 土地勘查複丈費 6,400元 106年7月28日 土地勘查複丈費 1,600元 107年9月14日 土地勘查複丈費 5,600元 107年10月25日 分類廣告費 240元 106年9月26日 戶籍謄本規費 885元 106年1月25日 戶籍謄本規費 15元 106年3月31日 戶籍謄本規費 720元 107年6月6日 戶籍謄本規費 420元 108年1月16日 戶籍謄本規費 300元 108年1月17日 戶籍謄本規費 405元 109年9月15日 合 計 36,183元


附表二:





共有人姓名 應有部分 訴訟費用負擔比例 相對人確定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計算式:36183× 左列比例】 陳瑞良陳蔡桂美陳韻詅陳仲彥陳文瑞陳金樹、陳金來、洪陳秀盆(均為陳扁之繼承人) 1/48(公同共有) 1/48(連帶負擔) 754元(連帶負擔) 陳居福 1/18 1/18 2,010元 陳春生 1/18 1/18 2,010元 陳明添 1/48 1/48 754元 陳有文 1/48 1/48 754元 陳宗宏陳慶忠陳慶明洪陳玉盒(均為陳塗及陳洪店之繼承人) 1/18(公同共有) 1/18(連帶負擔) 2,010元(連帶負擔) 陳浮花 1/36 1/36 1,005元 陳水金 1/162 1/162 223元 陳拔山 1/162 1/162 223元 陳雅娟陳雅萍陳雅珊張雅菁陳玲汶陳玟君李金福蘇李麗珠(上列八人均為陳馬老之繼承人)、李黃月娥李雅如李欣如李仁傑(上列四人均為李開湖之繼承人) 1/54(公同共有) 1/54(連帶負擔) 670元(連帶負擔) 陳有財 1/24 1/24 1,508元 陳振成 329/6000 329/6000 1,984元 陳豐源 329/6000 329/6000 1,984元 林正財 342/6000 342/6000 2,062元 陳光輝(聲請人) 29/96 29/96 X 陳軍王 1/270 1/270 134元 陳文秀 1/270 1/270 134元 陳德仁 1/270 1/270 134元 陳有宙 1/270 1/270 134元 陳思凱 1/270 1/270 134元 陳添保 1/144 1/144 251元 陳朝陽 1/144 1/144 251元 陳懿芳 1/96 1/96 377元 陳興典 1/36 1/36 1,005元 陳興上 1/36 1/36 1,005元 陳興財 1/36 1/36 1,005元 陳添亨 1/72 1/72 503元 陳山峰 1/18 1/18 2,010元 陳柏宏 1/162 1/162 22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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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