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11年度,1804號
PTDV,111,司繼,1804,20221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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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繼字第1804號
聲 明 人 吳榮忠




上列聲明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明人係被繼承人吳聰明(男,民國00年00月00 日生,身
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屏東縣○○鎮
○○路000巷00號)之手足,被繼承人未婚無子女,父親吳順
發、母親吳魏金玉分別於88年5月5日、95年5月9日死亡,聲
明人為第三順位法定繼承人,此有戶籍謄本在卷可參。被繼
承人吳聰明於111 年9月27日死亡,其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
院,經核並無不合,本院爰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裁定揭示之日起6個月內
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
,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 元由被繼承人吳聰明之遺產負擔。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唐淑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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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