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票字第860號聲 請 人 黃博程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吳嘉政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一、應補正之事項: 本件經核相對人之姓名為吳「嘉」政,非吳「哲」政,故請 具狀更正相對人之姓名為吳「嘉」政。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8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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