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1年度,833號
PTDV,111,司票,833,20221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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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票字第833號
聲 請 人 段芷庭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盧洪葦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按其標
的之金額或價額徵收費用,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一
千元。本件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87,000元,故聲請
人應繳納1,000元之裁判費。
二、經核請求之標的金額為387,000元,惟聲請人所提出之本票2
紙票面金額共計40萬元(各本票票面金額均為20萬元),故
請具狀陳報相對人是否有部分清償金額,又部分清償金額係
針對何紙本票?又該本票經部分清償後尚欲請求之金額為何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1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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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