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拍字第164號
聲 請 人 臺東縣成功鎮農會
法定代理人 宋來安
代 理 人 陳聖修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周文旺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按其標
的之金額或價額徵收費用,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
二千元。本件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為新臺幣(下同)260萬
元,聲請人應繳納2,000元之裁判費。
二、請提出本件聲請借款之授信約定書。
三、本件聲請經核借據內容,有關借款之償還方式,約定為按期
付息,到期還清本金。故請確認「授信約定書」有關未依約
付息視為全部到期(加速條款)之約定,是否需以書面通知
或催告借款人,如需書面通知,應提出該通知(催告)函及
收件回執影本。
四、經查,原設定義務人兼債務人張春子業於民國109年8月8日
死亡,是請補正下列事項:
㈠其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全部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
事欄不可省略)。
㈡其繼承人是否有向管轄法院聲請限定繼承或拋棄繼承之查詢
回覆函。
㈢應陳報其合法繼承人或遺產管理人為本件之相對人(債務人
周文旺如為其繼承人,請一併陳報為本件之相對人)。
五、請提出聲請狀應受裁定事項聲明第一項之附表。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8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