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家補字第167號
聲 明 人 曾徐富英
謝承家
兼上列一人
法定代理人 曾瑞琴
聲 明 人 曾克誠
曾靖維
曾箴
曾瑞玲
李易臻
李沛珊
蘇格霏
蘇琂璽
兼上列二人
法定代理人 曾瑞君
法定代理人 蘇彥憲
聲 明 人 曾雅澤
兼上列一人
法定代理人 曾瑞瑛
聲 明 人 曾祈樂
曾蘿苡
兼上列二人
法定代理人 曾毅誠
法定代理人 林奕含
一、上列聲明人聲明對被繼承人曾重忠拋棄繼承事件,聲明人聲
請未據繳納裁判費用。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
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之規定,
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 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5條本文、
第26條第1 項之規定,限聲明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7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謝昆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