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家補字,111年度,164號
PTDV,111,司家補,164,202211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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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家補字第164號
聲 請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代 理 人 蔡秀娟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對被繼承人林佳輝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聲
明人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用。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
聲請,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之
規定,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 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5條
本文、第26條第1 項之規定,限聲明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
日起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6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謝昆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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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