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3542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債 務 人 謝筱靜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壹萬陸仟伍佰柒拾壹元,
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八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
利率百分之8.48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八月二
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按
期(月)計付違約金,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謝筱靜於民國(下同)111年2月25日向聲請人借款新
臺幣440,000元整,約定期限84期並於民國118年2月25日清
償完畢,利息自撥款日起以年息百分之8.48固定計息,暨其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在6個月以
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按期計付違約金,違約金最高
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㈡、惟債務人該筆借款自民國111年8月25日(最後一次繳款日)起
即未依約繼續繳付,尚欠聲請人本金共416,571元未還,依
債務人與聲請人簽立之借款契約書之約定,立約人在聲請人
銀行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全部債務視同
到期。聲請人據此要求債務人清償本金、利息及違約金,詎
料未獲付款,迭經催討無效,依法債務人自應負清償本息及
其違約金之責任。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