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3526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債 務 人 侯智凡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貳仟肆佰捌拾玖元,及其
中新臺幣伍萬玖仟捌佰伍拾肆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一
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暨
當期(月)繳款發生延滯時,計付違約金新臺幣參佰元,連
續二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二個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肆佰
元,連續三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計付違約金新臺幣伍佰元
,惟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以三期為限,並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侯智凡於民國111年5月23日向聲請人請領信用卡使
用(VISA CARD:NO:0000-0000-0000-0000),依約定債務
人得於該信用卡特約商店刷卡消費或向指定辦理預借現金之
機構預借現金。債務人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清償
,逾期應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給付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
並依帳單週期收取違約金,惟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期
為上限,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為:當期(月)繳款發生延滯時,
計付違約金300元;連續2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2個月計
付違約金400元,連續3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3個月計付
違約金500元,有預借現金者則應另給付依照每筆預借現金
金額之3.5%加上新臺幣100元計算之手續費。
㈡、詎債務人自申請信用卡使用至111年7月30日止共消費簽帳59,
854元整均未按期給付。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