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13473號聲 請 人即 債權 人 鄭佳見 法定代理人 鄭吳麗端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謝瑞媛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補繳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500元。二、提出債權證明文件(如借據、匯款單等)供參。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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