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13473號
PTDV,111,司促,13473,20221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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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3473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鄭佳
法定代理人 鄭吳麗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謝瑞媛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
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500元。
二、提出債權證明文件(如借據、匯款單等)供參。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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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