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13426號
PTDV,111,司促,13426,20221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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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3426號
債 權 人 陳慧英
債 務 人 謝雅慧

張景舜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佰貳拾萬元,及自民國
一百一十一年十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16計算之利息,暨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6計算之違約金,並連
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5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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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