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3290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郭宗銘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貳萬柒仟伍佰貳拾柒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郭宗銘於民國110年11月8日向債權人借款380,000元,
約定自民國110年11月8日起至民國113年11月8日止按月清償
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6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
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
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
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
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
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1年11月16日止累計328,310元正
未給付,其中310,387元為本金;17,830元為利息;93元為
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
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㈡、債務人郭宗銘於民國108年5月21日向債權人借款420,000元,
約定自民國108年5月21日起至民國111年5月21日止按月清償
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6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
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
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
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
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
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1年11月16日止累計13,252元正
未給付,其中12,106元為本金;1,053元為利息;93元為依
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
,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㈢、債務人郭宗銘於民國109年6月1日向債權人借款200,000元,
約定自民國109年6月1日起至民國112年6月1日止按月清償本
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6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
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
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
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
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
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1年11月16日止累計85,965元正未
給付,其中79,981元為本金;5,891元為利息;93元為依約
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
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3)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5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附表
111年度司促字第013290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10387元 郭宗銘 自民國111年11月17日 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16%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12106元 郭宗銘 自民國111年11月17日 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16%計算之利息 003 新臺幣79981元 郭宗銘 自民國111年11月17日 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16%計算之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