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13241號
PTDV,111,司促,13241,20221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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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3241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代 理 人 方錫仁


債 務 人 謝佳欣


邱春芳

一、債務人邱春芳謝佳欣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萬貳仟
參佰貳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 緣債務人謝佳欣於民國107年
12月至108年12月間邀同債務人邱春芳為連帶保證人,向聲
請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1紙,結欠本金計新臺幣52,
324元整,另加計利息與違約金,詳如附表所載。二、 依借
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利息時,
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
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謝佳欣自就讀學校畢業後未依約履行
,迭經催討未果,債務人邱春芳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
帶清償責任。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附表
111年度司促字第013241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52324元 邱春芳謝佳欣 自民國111年7月1日起 至民國111年9月27日止 週年利率百分之1.275 001 新臺幣52324元 邱春芳謝佳欣 自民國111年9月28日起 至民國111年11月16日止 週年利率百分之1.4 001 新臺幣52324元 邱春芳謝佳欣 自民國111年11月17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週年利率百分之2.4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52324元 邱春芳謝佳欣 自民國111年8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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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