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13214號
PTDV,111,司促,13214,20221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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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3214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債 務 人 蔡若竹

何侑樺

蔡秋花

一、債務人何侑樺蔡秋花、蔡若竹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
貳萬零伍佰玖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
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蔡若竹於民國105年11月至107年4月間邀同債務人何
侑樺、蔡秋花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
借據」1紙,結欠本金計新臺幣20,596元整,另加計利息與
違約金,詳如附表所載。
㈡、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利息
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
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蔡若竹自就讀學校畢業後未依約
履行,迭經催討未果,債務人何侑樺蔡秋花既為連帶保證
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5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附表
111年度司促字第013214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0596元 何侑樺蔡秋花、蔡若竹 自民國111年7月1日起 至民國111年9月27日止 週年利率 1.275% 自民國111年9月28日起 至民國111年11月16日止 週年利率 1.40% 自民國111年11月17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週年利率 2.40%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0596元 何侑樺蔡秋花、蔡若竹 自民國111年8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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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