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13209號
PTDV,111,司促,13209,20221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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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3209號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 理 人 詹凱傑
債 務 人 曾琰傑即曾志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
㈠、新臺幣壹拾伍萬貳仟陸佰陸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三月十
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1.96計算之利息,
暨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
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㈡、新臺幣貳拾捌萬伍仟肆佰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三月十六日起
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
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㈢、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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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