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3171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債 務 人 廖盛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柒仟貳佰壹拾壹元,及自
民國九十七年二月十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
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
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緣聲請人即債權人原名「大眾
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以下同)106年1月17日奉行
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控字第10500320920號函核
准,「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107年1月1日與「元
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併,合併後將以「元大商業銀
行股份有限公司」為續存銀行(均如證物)在案,惟法人人格
不失其同一性,合先敘明。(二)債務人廖盛飛前於民國92年
6月18日,依據與聲請人簽訂之申請書,向聲請人借款新臺
幣(以下同)70,000元整,借款利息於每月29日結算一次;
另定明如有一期未依約繳款,即喪失期限利益,並自97年2
月11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依年利率20%計算利息及自104年
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依年利率15%計算利息,詎料債務人經
多次催討仍未繳納,依約定債務人等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
債務應視為到期。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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