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12906號
PTDV,111,司促,12906,20221125,1

1/1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2906號
債 權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債 務 人 尤碧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萬參仟柒佰柒拾肆元,及自
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九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16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5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