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12902號
PTDV,111,司促,12902,20221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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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2902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 理 人 胡少雍
債 務 人 陳志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佰柒拾柒萬伍仟元,及自民
國一百一十一年六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1.76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七月八日起至清
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
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玖拾貳萬伍仟元,及自民
國一百一十一年五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1.76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七月八日起至
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
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
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5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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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