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12667號
PTDV,111,司促,12667,20221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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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2667號
債 權 人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代 理 人 陳品臻
債 務 人 陳淑娜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肆仟參佰柒拾肆元,及其
中新臺幣柒仟貳佰元部分,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四月八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
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3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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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