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12652號聲 請 人即 債權 人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代 理 人 陳品臻 上列聲請人與吳凱文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請提出得向債務人請求以本金新臺幣14,144元計算利息之債 權釋明文件及計算式。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8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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