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2625號
債 權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謙浩
代 理 人 張元馨
債 務 人 朱右諠即玄運燒烤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萬柒仟參佰捌拾元,及自民
國一百一十一年九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1.92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並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
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3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