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12624號
PTDV,111,司促,12624,20221118,1

1/1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2624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謙浩
代 理 人 張元馨
上列聲請人與朱右諠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
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明是否更正本案請求利率為「1.795%」,或更正為分段
式計息。(經查,中華郵政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於本案
利息起算日為週年利率百分之1.22)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8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