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2618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簡正杉
上列聲請人與鍾岱錡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
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明是否更正聲明,自民國111年9月10日起至111年10月1
6日止之請求利率為「4.34%」,自111年10月17日起至清償
日止之請求利率為「4.48%」,另請一併更正違約金之計算
方式(經查,貴行定儲利率指數於本案利息起算日為週年利
率百分之1.22、於111年10月11日為週年利率百分之1.36)
。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8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