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12543號
PTDV,111,司促,12543,20221123,1

1/1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2543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唐健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柒仟陸佰元,及自民國一
百一十一年二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零計算
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二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月計付違約金,逾期第一期當期收取800元,逾期第二期當
期收取1,000元,逾期第三期(含)以上每期收取1,200元,每
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三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
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債務人唐健峯向債權人借款132
,480元整,約定借款期限30個月,以每壹個月為一期,按月
攤還本金4,416元;若有逾期時,自應給付日之次日起按月
計付違約金,逾期第一期當期收取800元,逾期第二期當期
收取1,000元,逾期第三期(含)以上每期收取1,200元,每次
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三期為限。依契約約定倘債務人不按月
攤還本金,聲請人得不經催告逕行終止本契約,追償全部本
金及違約金。(二)今查債務人屆期不為清償,迭經債權人催
討無效,依契約規定全部債務視為到期。債務人尚欠債權人
貸款餘額新臺幣27,600元整,及前述違約金迄未清償,依約
債務人自應負全數清償之責。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3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