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12528號
PTDV,111,司促,12528,202211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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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2528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債 務 人 郭柏言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伍萬伍仟玖佰壹拾伍
元,及其中①壹拾陸元、②貳仟壹佰陸拾肆元、③壹萬壹仟肆
佰肆拾伍元、④參萬玖仟陸佰肆拾元部分,均自民國一百一
十一年十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①13.29、
②13.79、③14.79、④1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8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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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