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12517號
PTDV,111,司促,12517,20221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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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2517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債 務 人 潘麗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拾玖萬壹仟參佰陸拾貳元,
及其中新臺幣陸拾萬參仟肆佰參拾參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
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2.042計算之利
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3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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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