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12473號
PTDV,111,司促,12473,20221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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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2473號
債 權 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債 務 人 蔡逸駿即蔡宏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萬柒仟貳佰肆拾貳元,及其
中新臺幣陸萬壹仟貳佰肆拾貳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八年九月
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3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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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