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12462號
PTDV,111,司促,12462,202211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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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2462號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主民
代 理 人 張庭瑄
債 務 人 楊陳秀旗楊三慶之繼承人


楊建明楊三慶之繼承人


楊家瑋即楊三慶之繼承人


楊美娟楊三慶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楊三慶之遺產範圍內連帶向債權人
給付新臺幣貳萬柒仟捌佰玖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四月
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20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4.99計算之利息,並於繼承被繼承
楊三慶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8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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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