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2403號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債 務 人 魏約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萬伍仟柒佰玖拾貳元,及其
中新臺幣參萬壹仟肆佰伍拾參元自民國一百年五月十七日起
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
算之利息,自民國一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
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5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