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12310號
PTDV,111,司促,12310,20221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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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2310號
債 權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債 務 人 傅萬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仟陸佰貳拾肆元,及自民國
一百零二年六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肆仟陸佰玖拾元,及自民
國一百零二年九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1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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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