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2293號
債 權 人 屏東縣高樹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洪華進
代 理 人 黃莉婷
債 務 人 邱長承即邱炎輝
吳彤彤即吳瑞嬌
一、債務人邱長承即邱炎輝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壹仟元,
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三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本金
部分,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0855計算
之利息,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4.284計算
之利息,暨逾期利息部分以同標準計收違約金,並賠償程序
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邱長承即邱炎輝之財產為強
制執行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吳彤彤即吳瑞嬌負清償之責。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