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12292號
PTDV,111,司促,12292,20221118,1

1/1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2292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屏東縣高樹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洪華進
代 理 人 黃莉婷
上列聲請人與陳金城張美惠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
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明是否更正聲明為:「債務人陳金城應向債權人給付新
臺幣130,039元,及自民國110年8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百分之2.6697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利息部分以同標
準計收之違約金。如對債務人陳金城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
債務人張美惠負清償責任。」或更正為分段式計息。(經查
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於上開利息起算日為週年利率百分
之2.427)。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8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