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12290號
PTDV,111,司促,12290,202211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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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2290號
債 權 人 屏東縣高樹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洪華進
代 理 人 黃莉婷
債 務 人 蔡榮豪



賴貞宜

一、債務人蔡榮豪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①貳萬壹仟參
佰壹拾陸元、 ②伍仟玖佰捌拾參元,及自民國①一百一十一
年四月十三日、②一百一十一年三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
本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6697計算之
利息,本金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4.032計
算之利息,暨逾期利息部分以同標準計收違約金,並賠償程
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蔡榮豪強制執行無效果時
,由債務人賴貞宜負清償責任。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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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