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12290號
PTDV,111,司促,12290,202211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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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2290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屏東縣高樹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洪華進
代 理 人 黃莉婷
上列聲請人與蔡榮豪賴貞宜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
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明是否更正聲明為:「債務人蔡榮豪應向債權人給付新
臺幣(下同)①21,316元、 ②5,983元,及自民國①111年4月1
3日、②111年3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本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
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6697計算之利息,本金逾期超過六
個月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4.032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利息
部分以同標準計收違約金。如對債務人蔡榮豪強制執行無效
果時,由債務人賴貞宜負清償責任。」或更正為分段式計息
。(經查,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於上開利息起算日為週年
利率百分之2.427、貴會基準利率於上開利息起算日為2.61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8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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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