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12188號
PTDV,111,司促,12188,20221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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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2188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債 務 人 葉卿卿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萬貳仟壹佰貳拾柒元,及
其中新臺幣玖萬零壹佰捌拾肆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八年二月
二十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新臺幣
壹仟貳佰元,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1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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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