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12165號
PTDV,111,司促,12165,20221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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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2165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代 理 人 許秋吟


債 務 人 藍田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萬參仟陸佰捌拾伍元,及自
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七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1.845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八月二十一
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違約金,每次
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緣債務人藍田惠於民國(下
同)109年5月15日向聲請人申辦勞工紓困貸款借款新臺幣10
萬元,本借款之借用期限定為3年,自109年5月21日起至112
年5月21日止,於撥款後6個月內為寬限期按月繳息,自第7
個月起分30期,每一個月為一期,依年金法按月於每月21日
平均攤還本息,利息按年率1.845%計付,及逾期六個月以內
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違約
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簽立借據為
證。(二)債務人應於每月21日繳付,自111年08月21日起
即未依約履付,就請求之標的及數量所示之本息、違約金應
如數清償,然經聲請人催告清理並以行動電話簡訊通知,均
未蒙置理。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5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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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