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12100號
PTDV,111,司促,12100,20221125,2

1/1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2100號
債 權 人 柯紹華


債 務 人 王俊雄

一、債務人應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一個月後,向債權人給付新
臺幣柒佰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滿一個月之翌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
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5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