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1654號
債 權 人 顏坤郎
債 務 人 林顏玉順即顏睿紘之繼承人
一、自本件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一個月後,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
承人顏睿紘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佰玖拾萬元
,並於繼承被繼承人顏睿紘之遺產範圍內賠償程序費用新臺
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
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第511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借
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
之物,未定返還期限者,借用人得隨時返還,貸與人亦得定
一個月以上之相當期限,催告返還,民法第478條亦設有明
文。又倘借款未定返還期限,依法仍得以支付命令聲請狀繕
本之送達為催告之意思表示(最高法院70年台上字第2011號
判例參照)。本件債權人以被繼承人顏睿紘積欠借款為由,
聲請對其繼承人即債務人發支付命令,請求債務人於繼承被
繼承人顏睿紘之遺產範圍內給付新台幣(下同)290萬元。惟
查債權人未能提出有約定返還期限或已定一個月以上期限催
告被繼承人顏睿紘或債務人返還借款之債權釋明文件。嗣本
院於民國111年10月28日裁定命其補正釋明該債務已屆清償
期,債權人已於111年10月31日收受上開裁定,然逾期迄今
仍未補正債務已屆清償期之釋明文件。是本件消費借貸契約
暨未約定返還期限,依前揭規定,債權人請求債務人於本支
付命令送達滿一個月前返還借款290萬元部分,於法不合,
應予駁回。
四、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
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8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