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亡字第27號
聲 請 人 梁明炎
相 對 人 梁美鈴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失蹤人梁美鈴死亡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宣告梁美鈴(女、民國○○○年○月○○○日生,最後住所為屏東縣○○市○○路○○○○○號)於中華民國四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下午十二時死亡。
聲請程序費用由梁美鈴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 請,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條第1項定有明文。二、聲請意旨:失蹤人梁美鈴(女,民國00年0月00日出生)於 民國41年11月27日失蹤,民國52年3月27日註銷,生死不明 ,聲請人前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准以公示催告,並刊登資訊 網路在案,現申報期間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 失蹤人生死者陳報其所知,為此聲請對失蹤人為死亡宣告等 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其提出屏東○○○○○○○○○110 年1 1月26日屏市戶(18)字第11030705100 號函、新北○○○○○○○ ○110 年12月7 日新北蘆戶字第1105898886號函、繼承系統 表、除戶謄本、戶籍資料、本院110 年10月22日屏院進家親 字第110 司繼1534號函等件為證。本院審酌前揭屏東○○○○○○ ○○○函,表示查無失蹤人之現戶戶籍資料,而前揭戶籍資料 亦記載失蹤人因行方不明,民國41年11月27日代為遷出,查 未換新證簿…民國52年3 月27日註銷等語之相關資料,堪信 聲請人之主張為真。本件失蹤人梁美鈴於41年11月27日失蹤 ,生死不明,並經聲請人聲請本院公示催告在案,其申報期 間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其生死者陳報其所知 ,依上開規定,得於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為死亡之宣告。因 此,梁美鈴於41年11月27日失蹤,算至48年11月27日止屆滿 7年,應推定其於是日下午12時為死亡之時,故聲請人聲請 對失蹤人梁美鈴為死亡宣告,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羅森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郭松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