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再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聲再字,111年度,7號
PTDM,111,聲再,7,202211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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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再字第7號
聲 請 人
即受判決人 翁耀宗



上列再審聲請人因聲請再審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翁耀宗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正原判決之繕本或釋明無法
提出之正當理由,並補正聲請再審之證據,逾期未補正者,駁回
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
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但經釋明無法提出原判決之繕
本,而有正當理由者,亦得同時請求法院調取之;又法院認
為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
法律上之程式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
第429條、第43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翁耀宗對於本院確定判決聲請
再審,然未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亦未釋明有何無法提
出原判決之繕本之正當理由,有其聲請再審狀在卷可查,揆
諸上開說明,本件聲請再審之程序顯然違背規定,但其不合
法律上之程式可以補正,爰命再審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
7日內補正原判決之繕本或釋明無法提出之正當理由,並補
正聲請再審之證據,逾期未予補正或釋明,即依法駁回其聲
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8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王以齊
                   法 官 楊宗翰                    法 官 吳品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沈君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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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